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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2017.docxVIP专享VIP免费优质

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2017.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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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2482429/2017-238948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开日期:2017 年 9 月 18 日文 号:浙环发〔2017〕34 号来 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编号:ZJSP-15-2017-0007有 效 性:有效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等系列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 号)精神,切实加强环评审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控 (一)实施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在开展规划环评时,要按照环环评〔2016〕150 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 号)、《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61 号)以及编制技术导则、要点的要求,明确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 6 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加快规划环评编制和审查。省级特色小镇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尚未开展或完成规划环评的,按规定应当重新或开展跟踪评价的,要按照上述清单式管理要求尽快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评,并报相关环保部门审查。省级特色小镇规划环评由设区市环保局组织审查,省级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由省环保厅组织审查(舟山群岛新区范围内的规划环评由舟山市环保局组织审查),国家级各类开发区按规定报环境保护部组织审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的科学性作为审查重点。对现有规划环评不符合清单式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清单式管理要求尽快补充完善。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 (一)落实项目环境准入要求。贯彻落实环环评〔2016〕150 号文件要求,建立项目环评审批管理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强化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对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法不予审批或备案其环评文件。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 号)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随意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和类别。 (二)优化环评审批办事流程。认真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全面推广应用“在线咨询、网上办理、快递送达”办理模式,制订实施标准化的办事服务指南及通用格式文本,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办事流程、明确承诺时限等。优化内部流程,建立“一个处(科)室负责、内部协调催办、统一对外答复”工作机制。内化外部流程,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征求,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自行征求。 (三)准确把握承诺备案管理要求。实行网上在线备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陆网上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浙政办发〔2017〕57 号文件的要求,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编制完成环评文件,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其中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等“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文件报设区市环保部门备案。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减排考核指标明确的各类污染物指标。 三、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一)完善“三同时”管理。按照浙政办发〔2017〕57 号文件要求,改革区域内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后,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实行网上在线备案的项目除外)竣工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编制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 (二)强化执法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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