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64-2019-0011 浙 江 省 生 态 环 境 厅文件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浙环函〔2019〕315 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1 —政部等 4 部委《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 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2019 年 10 月 30 日— 2 —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我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 4 部委《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 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到 2020 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实现涉工业炉窑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二、任务措施(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严控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3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二)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加快供热管网建设,为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提供保障。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 3%)。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2020 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10 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三)开展污染深度治理。全面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按要求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见附件 1)。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要求。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 400 毫克/— 4 —立方米,钼行业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 10、100、100 毫克/立方米实施改造。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见附件 2),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落实《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 号),加快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推进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