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 年 4 月 20 日山东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火灾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 调查组织第六条 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也可以由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七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由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人民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的,组长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调查组成员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人民政府派员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和调查需要,可以由其他有关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单位派员参加。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必要时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第八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第九条 调查组主要职责是:(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蔓延扩大原因,查明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形成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