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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应急〔2023〕36号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应急管理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 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5 号,以下简称《实施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 1 —下简称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全市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级范围全市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按照《定级办法》《实施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具体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 号)和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青安〔2021〕13 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 定级组织(一)定级部门。市应急管理局为三级标准化定级部门,各区(市)应急管理局为小微企业标准化定级部门。(二)组织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委托其负责三级标准化定级评审组织工作,承担三级标准化定级申请材料的接收、初步审核,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具体工作。 组织单位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2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青岛市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2.具有健全的定级组织管理体系、定级组织评审程序文件、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制度等,并有效运行;3.具有负责标准化定级组织工作日常管理的专职人员,并具备与其承担定级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三)评审单位。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也可由组织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开展现场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基本条件如下: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行为记录;2.在青岛市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10名以上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的专职评审员。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 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评审人员应符合《实施通知》中相关要求;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评审工作制度,并有效运行;5.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3 —(四)评审费用。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三、定级标准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标准化定级应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从2023年7 月1 日起,全市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须按照省应急厅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分标准(2023版)》执行(附件1 )。四、定级程序(一)规范评审程序。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申报企业须按照《青岛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程序(试行)》(附件2 )要求,通过“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3)提交申请。做到网上申报、受理及动态管理,实现材料“无纸化”和过程“零跑— 4 —腿”。1.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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