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 8 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1 号各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各分支海事局:为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切实提高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精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安全生产法》《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 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事故统计分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强化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以事故统计数据为导向、加强改进事故防范措施、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风险的主要监管依据和决策前提。事故统计分类是对事故发生的行业领域进行划分、归类和认定,是事故统计的核心和基础。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事故统计分类工作,对构建完善事故统计的框架、结构、指标体系,反映事故统计数据和发展趋势的质量、水平和规律,提供安全生产决策、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准确性依据,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方向和重点,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故统计分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防范和惩治应急管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规定》等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事故统计归口直报工作牵头和汇总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所属行业领域事故统计参与和报送职责。要强化事故统计风险和责任意识,主动认领和切实担当事故统计分类监管责任,防范和惩治事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部门沟通、实现数据共享,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分类工作。二、明确事故统计分类基本原则要求(一)事故统计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事故,不纳入统计。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纳入统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的事故,不纳入统计。(二)行业归属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归属的事故统计划分,按照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对应原则进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为,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主要活动确定的原则为,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者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三)事故单位认定。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当单位之间因存在劳务分包关系,甲单位安排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者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纳入使用单位统计。因单位谎报、瞒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该单位统计。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经营性火灾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按照该单位行业归属纳入统计。(四)农林牧渔业事故统计。农林牧渔业事故包括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