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GBZ C5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职 业 卫 生 标 准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Individual Monitoring for Occupational External Exposure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监测方法 6 个人剂量计 7 剂量评价 8 质量保证 9 记录、档案和报告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放射工作人员外照射个人监测记录 和报表 2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 5294-2001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第 4.1 条、第 4.2 条和第 9 章是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卫生部令第 52 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并参考 ICRP 第 60 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 1990 年建议书》、ICRP 第 75 号出版物《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的一般原则》和 IAEA 安全丛书 115 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等资料的有关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 A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荣林,王建超。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3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l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照射中外照射(以下简称“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原则、方法、 剂量评价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T 151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和已规定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 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3.2 个人监测 individual monitoring 利用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 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3.3 最低探测水平(MDL) minimum detectable level 在辐射监测中,用于评价探测能力的一种统计量的值,指在给定的置信度下,一种测 量方法能够探测出(检出)的区别于零值的最小样品贡献。 3.4 异常照射 abnormal exposure 当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或公众中的成员所接受的可能超过为他们规定的正常 情况下的剂量限值的照射。异常照射可以分为事故照射和应急照射。 3.5 参考水平 reference level 为决定采取某种行动而规定的水平。对于辐射防护实践中可测定的任一种量都可以建 立参考水平。达到或超过该水平时,则应采取某种相应的行动。这种行动可以是把测量值 记录存档,或进一步调查,乃至进行干预,相应的参考水平分别称为记录水平、调查水平 4和干预水平。 3.6 名义剂量 notional dose 个人监测中,当工作人员佩带的剂量计丢失或因故得不到读数时,用其它方法赋予该 剂量计应有的剂量估算值。 4 总则 4.1 监测原则 4.1.1 任何放射工作单位都应根据其从事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负责安排职业照射监测 和评价,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外照射个人监测为基础。 a)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且可能受到显著职业外照射的工作人 员,或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可能超过 5mSv/a 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b) 对于在监督区工作或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预计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在 1mSv/a─ 5mSv/a 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尽可能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 c) 对于职业外照射年剂量水平可能始终低于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值的工作人员,可不进 行外照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