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第八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3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 3 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本条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是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技术性审核、审查。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是否全面、客观、准确;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是否准确;(4)对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是否正确;(5)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6)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能否符合各种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7)结论是否正确。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2)所设计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3)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4)提出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是否全面、合理、可行,能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5)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能否满足要求;(6)提出的预防及应急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和针对性;2(7)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方案预期效果及评价是否客观、正确。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性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采取会议审核、审查、现场验收的形式,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5、在选取专家时,应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当专家库内专家在专业上无法满足要求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性审核、审查或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资质证书颁发部门予以处理。(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能保证所作检测、评价客观、真实、准确;(3)设计单位、设计人不能保证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4)弄虚作假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7、技术性审核、审查采取抽查的办法。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建设项目数量的 10%。抽查结果应予以公布。8、除技术性审核、审查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总局351 号令第 13 条、第 21 条要求分别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按总局 51 号令第 31 条要求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1 号)第九条施行说明ZW-FZ-2013-004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是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定。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证明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影印件;(2)所有参与本项目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情况,包括姓名、专业背景、资质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等;(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编制过程说明,并附本项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