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员工为公司全体在岗员工。第四条 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重罚;对隐瞒安全生产事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重罚。第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安全生产处罚采取教育、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第二章 奖励规定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个人实行奖励: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2.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全年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3.按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在年度考核中达到优秀等级的。第七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公司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安全生产先进奖金。第八条 在年度考核中,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的单位,对所在单位员工发放安全生产奖。第九条 奖金发放标准由公司安全保卫部提出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第三章 处罚规定第十条 对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扣发安全生产奖。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个人实行处罚:(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实行处罚:1.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以内或造成 3 人以下轻伤的,视情况扣发个人当月绩效奖的 20%至 50%。2.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至 10 万元或造成 3人以上(含 3 人)轻伤的,视情况扣发个人当月绩效奖50%至 100%。3.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至 20 万元或造成3 人以下重伤的,视情况扣发个人一至两个月绩效奖。4.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或造成 3 人以上(含 3 人)重伤,或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公司安全保卫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5.瞒报、不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6.迟报、不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酌情给予处罚。(二)发生伤亡事故时,涉及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各级责任人,按责任大小由公司安全保卫部提出处理方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执行。(三)对造成责任伤亡事故的责任人,除按事故责任大小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行政责任。第十二条 当年发生责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或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