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 3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3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9月 1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玉普 2019 年 9 月 27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应急管理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14 号)。 二、废止《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 号)。 三、废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 四、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