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谢!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20XX 年 2011 版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共增加 3 条,修改 22 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 15 条。主要有以下四大突破: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342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1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2如何缴费原则上工伤的认定不追究员工本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不是自杀或自残等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2无过错责任原则范某系某钢管厂职工 , 因其在工作中违章操作 , 造成了右手粉碎性骨折 , 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 , 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 , 依法裁决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钢管厂不服 , 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回放旧条例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3认定范围变动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 2008 年 10 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案例分析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什么情况不属于工伤5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三十七条新《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工亡补助金提高6刘川和一家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发生工伤,一个是法律上的雇用者,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 1 、对外,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2 、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责任。7劳务派遣与工伤赔偿 案例案例分析很多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在另一公司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何认定?谁应承担工伤责任?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行 ,其第三章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8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围,但其仍是为单位在工作,工作的性质并未根本改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工作的性质。属于工伤。9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串岗”造成伤害工伤认定这个问题争论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是福利,并非是工作,不应认定工伤。另一种观点为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应认可为工伤。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