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4 项标准修改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7 浏览次数: 908 来源: 作者: 鲁质监标发[2011]35 号各市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实现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现发布《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4 项标准修改单。 一、2013 年 1 月 1 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重点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一级标准”的 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 50mg/L、5mg/L、10mg/L、20 mg/L、30 倍和 3mg/L。 二、2013 年 1 月 1 日起,《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599-2006)和《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56-2006)中一般保护区、《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5-2007)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676-2007)中“二级标准”的 COD、氨氮、BOD5、SS、色度和动植物油排放浓度限值分别调整为 60mg/L、10 mg /L、20mg/L、30mg/L、30 倍和 5mg/L。 三、本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修改后的排放限值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