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索 引 号 000014672/2025-00044分 类其他生态环境管理业务信息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成日期 2025-01-16文 号环法规〔2025〕6 号主 题 词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环法规〔2025〕6 号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水利厅(水务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疾病预防控制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有关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可以指定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二、关于案件线索筛查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规定》要求,组织筛查案件线索;鼓励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围绕美丽中国建设重点工作,加密线索筛查频次、加大线索筛查力度。通过行政执法、诉讼等其他途径,已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案件,不纳入线索筛查范围。 各省级、市地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指导作用,统筹推进本区域线索筛查整体工作,定期汇总分析线索筛查情况和有关工作进展,并做好信息共享。 三、关于索赔启动 对未及时启动索赔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及时启动索赔。 通过行政执法、诉讼以及其他途径,或者赔偿义务人采用生态修复、恢复原状、认购碳汇等履责方式,已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视为赔偿责任已经履行,可以不启动索赔。对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决定不启动的,应当向移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及时反馈。 四、关于显著轻微案件的判定 显著轻微案件,是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案件。 其中“显著轻微”情形指的是损害数额极小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并未造成明显影响。 (一)案件损害数额极小的判定 由省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二)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判定 1.对水、大气、土壤污染案件,从排放的污染物性质、污染物超标倍数、pH 值、污染排放持续时间、污染范围、赔偿义务人是否完成整改或者清除污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2.对固体废物案件,从固体废物堆放面积、堆放时长、堆放数量,堆放区域,是否造成渗漏、扩散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3.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案件,从是否在国家、地方重点保护范围,是否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是否对生物资源和多样性造成损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4.符合本地区或者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5.省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认为未造成明显影响的其他情形。 对显著轻微案件,可以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