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试行)时间:2019-09-20 22:38:16 1 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火灾事故处理、信息化管理及消防档案等内容。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及其所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GB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GB/T 14107、GB25201 、GA 654、GA 76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公共娱乐场所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场所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新生的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3.2 微型消防站单位根据自身消防工作需要组建的,具有固定场所和相应灭火器材装备、车辆,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等组成的志愿消防组织,承担本单位初起火灾扑救任务,并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日常消防宣传工作的消防组织。3.3 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 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原则,由若干家单位组成的群众性互助、自律组织,起到安全互查、经验互学、资源互享、应急互援的作用。4 消防安全组织 4.1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4.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有安全总监的单位,安全总监可以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4.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4.4 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职业消防经理人、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等提供专业消防安全管理服务。4.5 专职消防队4.5.1 下列单位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1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大型钢铁冶金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 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4.5.2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建筑、车辆装备、器材和人员配备,以及执勤训练管理应符合《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规范》(DB32/T 3293—2017)的有关要求。4.6 微型消防站4.6.1 符合《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按照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在建成后向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备案。4.6.2 微型消防站站房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