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1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 年 7 月 11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63 号公布根据2022 年 4 月 25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9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2 -(一)建筑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 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三)床位数超过 200 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 1000 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 3 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 2500 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 100 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五)建筑高度超过 50 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 1 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 1000 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3 -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 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八)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第四条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4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第二章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 10 日内,应当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依法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消防安全。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山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5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