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5〕2 号来自: 安全生产基础处 时间: 2025-02-11 11:18 访问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 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现就做好全省标准化定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级范围全省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不含海洋石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船舶制造等行业企业应按照《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工贸行业具体范围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 2019〕17号)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定级组织(一)定级部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内二级、三级和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定级部门。(二)组织单位。定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也可确定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三)现场评审。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也可由确定为定级组织单位的所属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组织评审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和评审员)开展现场评审。(四)评审费用。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予以保障。三、定级程序(一)实施线上办理。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公告程序进行。通过应用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网上申报、受理、现场评审、整改复核及动态管理,实现材料“无纸化”和过程“零跑腿”。(二)严格创建条件。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做到全员参与。企业创建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包办,创建初期确需技术支持的,可聘请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企业申请除符合《定级办法》第八条的共性条件外,还应符合:申请二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 3 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曾被定为三级及以上等级并有效运行 3 年以上。行业领先的新设立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有效运行 3 年以上,可直接申请二级定级。申请三级定级的企业申请之日前 2 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统计分析事故起数、千人重伤率、伤害严重率等逐年下降或者持平。(三)严把评审质量。通过“线上预审+现场复核”,提高定级评审效率和质量。应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评审专家和评审员组成定级评审组,其中,二级定级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 4 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 1 人,三级定级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少于 2 人,评审员一般不得少于 1 人。现场评审时间大型企业一般不得少于 1.5 日,其他企业一般不得少于 1 日。(四)规范复评要求。已按本通知要求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再次申请原等级复评。经定级部门确认,符合《定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四、评审人员条件(一)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1. 《 山 东 省 应 急 管 理 专 家 遴 选 实 施 办 法 》 ( 鲁 应 急 函〔2024〕49 号)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要求;2.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3.不得同时在 3 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担任评审工作;4.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二)评审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与评审范围相关专业的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 2 年;2.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3.参加过省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培训,且不得同时在 2个或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任职;4.评审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三)评审人员管理。二级评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