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3〕5 号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有关企业(单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3 年 6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服务救援的原则。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者论证,评审或论证应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结合风险分析、应急资源情况等,认真核实预案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第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生产经营单位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但须有本单位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第二章 政府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风险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法依规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种或不同类型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组织指挥、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审定后,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