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2021 版) 简 读第四届中国职业安全健康高峰论坛 2021 年7月 · 长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1 年 6 月 10日这是《安全生产法》的第三次修改 《安全生产法》立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同年 11 月 1 日实施; 第一次修改: 2009 年 8 月 27 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 次会议决定; 第二次修改: 2014 年 8 月 31 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 次会议决定; 第三次修改: 2021 年 6 月 10 日,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 次会议决定,自 9 月 1 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法》( 2021 版)修改的范围第一章 总则( 1-19 )共 19 条(修改 7 条,增 3条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20-51 )共 32 条(修改 17条)第三章 从业人员权利义务( 52-61 ) 共 10 条(修改 2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 ( 62-78 ) 共 17 条(修改 9条)第五章 事故应急调查( 79-89 ) 共 11 条(修改 4 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90-116 ) 共 27 条(修改 16 条,增 2 条)第七章 附则( 117-119 ) 共 3 条(修改 1 条)2014 版共 114 条;此次共修改 42 ( 56 )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 ( 49% );此次修改增加 5 条,因此 2021 版《安法》增加到 119条。一、《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空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稳向好、但依然严峻复杂 近年来的有效实践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加以固化推行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业态、新风险不断涌现 问题导向: 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依然偏大; 一些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安全理念、责任落 实、管理方法、管理能力等方面还存在突出的问题; 目标导向: 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 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压实政府的监管责任,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管有效成熟做法写进《安法》; 加大对违法企业单位和个人惩处力度,倒逼遵纪守法。 一些政府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有漏洞,执法不严格,监管 方法需要创新;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管亟待加强; 新业态的安全问题不断出现; 各地安监部门普遍反映处罚力度不够问题。 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管三必须"写进《安法》,明确乡镇、街道办、 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完善了监管体制; 强化细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强调了政府的监管责任; 从法律层面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对工作“抓落实”提出明确要求; 明确高危行业的企业要缴纳“安责险”;将安全心理学引入安全生产工作;对服务机构的要求更明确,对其违法违规处罚更严厉;实现“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变(新增危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发现即处罚,加大了处罚力度。二、这次修改的十大亮点: 1. 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要求。明确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新理念、新要求;明确“三管三必须”的原则。 2. 进一步细化了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规定要求更加具体; 完善了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企业强化事故预防提出了新的要求; 就企业对从业人员关怀提高了要求; 对高危行业实施安责险提出具体要求; 对燃气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品项目施工提出要求。 三、主要修改内容: 3. 进一步细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了政府的职能作用;完善了监管的体制。 4. 对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建设提出具体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出要求;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