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告 公告 2023 年 第 32 号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 年)的公告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 年 6 月 25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 年 8 月 30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 年 12 月 3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 年4 月 28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28 号)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 号)和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 年)。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 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 年) 2.《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 3.《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办理说明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 年 10 月 16 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 年 10 月 18 日印发 — 4 —附件 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 年)本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序号化学品名称CAS 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全氟辛基磺酸1763-23-1290431000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 年 12月 31 日前)全氟辛基磺酸铵29081-56-92904320000全氟辛基磺酰氟307-35-72904360000全氟辛基磺酸钾2795-39-32904340000全氟辛基磺酸锂29457-72-52904330000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70225-14-82922160000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251099-16-82923400000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铵56773-42-32923300000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4151-50-22935200000— 5 —序号化学品名称CAS 号海关商品编号管控类别允许用途1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类)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31506-32-82935100000《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 年 12月 31 日前)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1691-99-22935300000N-(2-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