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分级分类 1.5 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领导机构 2.3 指挥部办公室 2.4 现场指挥部 2.5 应急工作组 2.6 专家组 2.7 区(市)应急组织体系 3.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报警 3.2 预防 3.3 预警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安全防护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调查与评估 5.4 奖惩 6.应急保障 6.1 通讯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技术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发〔2012〕57 号)、《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2〕2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外地发生但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分级分类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详见附件 2)。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事故次生、企业排污、自然灾害引发等三类。其中事故次生类主要包括由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等;企业排污类包括企业排污导致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自然灾害引发类包括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专业救援,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即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区(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组成(详见附件 3)。 2.2 领导机构 2.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青岛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保监局。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区(市)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组织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省有关部门及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中央、省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2.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设立警戒区域,协助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