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第二章 分类和选址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5 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3-4 辆。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 1-2 辆。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队应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上风处,距离危险源和管道不得小于 35 米。三、专职消防队车库门应朝向道路,门前距离不得小于15 米。第三章 建设项目和建筑标准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专职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专职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应预留 1 个备用车位)、通信室、值班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器材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会议室、灭火救援资料室、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组成。训练塔:一类、二类消防队必须建造,三类消防队为选建。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等组成。消防队的装备是指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通信器材,以及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营房总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消防队:2300 平方米以上。二类消防队:800 平方米以上。三类消防队:350 平方米以上。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营区应由营房和训练场地组成。 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 1 确定。专职消防队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表 1名 称面积(平方米)名 称面积(平方米)名 称面积(平方米)消防车库80/每辆体能训练室20-60消防员宿舍50-90/每间通信室10-30器材仓库15-50浴室10-60贮藏室15-30干部宿舍15-30/每间电视、文化学习室20-60营房其它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可参见《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训练场地应设置体能、技能训练设施,周围视情进行绿化。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符合抗震要求。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办公设施和库(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室应配备办公桌椅 2 套、电脑 1 台、档案柜 1 组、电话机 1 部等常用办公设施。二、通信室必须配备基地台 1 部、接警电话(电脑)1 部、办公桌椅 1 套。三、学习室应按人数配备桌椅。四、集体宿舍中每人应配备床、床头柜及贮藏柜。配备统一的被褥、床单、竹凉席、枕头等床上物品。床上物品、床头柜和贮藏柜等物品必须摆放统一、整齐有序。五、车库内应划出车辆停车线并设置战斗服放置架,战斗服叠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六、器材库内装备摆放必须整齐有序,符合库室摆放要求。第四章 人员配备标准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品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岁以下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职消防队队员: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按照管理干部、指挥员(队长、指导员)、班(组)长、战斗员和防火员等岗位配备人员。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执勤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标准:配备 1 辆消防车的执勤人员不得少于 9 人;配备 2 辆消防车执勤人员可按所配消防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