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本办法。中央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对在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应依法落实相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任务。 第二章 岗位范围及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下列工种或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实行年薪制或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度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管理人员; (三)需要机动作业的,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时间的外勤、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等特殊工作形式的岗位; (四)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五)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确保劳动者得到合理休息;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下列工种或岗位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三)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岗位; (四)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 (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原则上批准以周、月或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或淡旺季影响较为明显的工作岗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第九条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某一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40 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第十一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 15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其加班工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