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消防人人有责火警119中国消防史简述汇报人:代用名20XX年XX月消防史话火对人类有着巨大的贡献。古今中外流传着燧人氏钻木取火、普罗米修斯盗取天火等等无数的传说。火的使用是第一次能源革命,从此结束了人类茹毛饮血的野蛮生活,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然而伴随火的使用,火灾如影相随,人类对火的使用与抗御火灾的过程组成了人与火的历史。目录1典籍记载2近代消防3现代消防4中国消防之最典籍记载第一部分典籍记载消防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防灾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事关全民安全的重要工作。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比较重视消防工作,颁布火令,设置火政。古代消防有那些事儿—不是故事,回顾历史,提炼精髓1.1《史记.五帝本纪》记载:我国“人之初祖”黄帝在安排国民生计时,就曾提出“节用水火财物”的要求,以防火灾,并设置了专门管理用火的官员—火政。节用:按时节利用—不是节约使用典籍记载商朝的法律已初见规模,对防火问题也有规定。“殷五法”规定:弃灰于道者断其手。强调防火的重要性,严惩可能造成火灾隐患者,为目前可知的最早一条消防法规。《甲骨文合集》记录了公元前1339—1281年商代武丁时期,奴隶夜焚奴隶主的三座粮仓。这是有文字以来,最早的火灾记录。典籍记载周朝:《周礼》记载,管理火政的官员有司烜、司爟、宫正。司烜:"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这便是更夫喊小心火烛的由来。司爟:负责对在国都中或城郊野外造成火灾者予以追责处罚。仲春禁止生火。宫正:为宫中诸官之长,监督宫中严守火禁,提醒防火。典籍记载例如“日夏至,禁举大火,止炭鼓铸,消石冶铁皆绝止。至立秋,如故事。”“禁止百姓灯火夜作。”汉朝至南北朝,火政制度无大的突破,只是制定了一些防火规章制度。典籍记载唐朝有关火灾方面比较系统的成文法规是唐代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唐律,是我国古代最完整也是最典型的一部防火法典。唐律对失火,放火等各种违法行为部作出了具体的刑罚规定,这对于后代建立和健全消防法规,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和历史影响。1.故意纵火者:最低有期徒刑三年,损失累计达五匹者流放两千里,达10匹者处绞刑,致人伤亡者通常处死刑,并承担民事赔偿;2.见火不告不救者:按失火罪的规定减轻二等处罚.典籍记载宋朝设置专门的消防机构和消防队—世界上第一支专职消防队12治火法律基本沿用唐律。对失火犯、放火犯和救火失职者给予严厉制裁。如:“放火者斩,仍没其家”,“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皆严备,若辄(擅)离本职部队者斩”。北宋时期在汴京设置专门消防机构,称为军巡铺,既负责防火又负责灭火,分工细、专业化、工具全。典籍记载明朝的消防条款主要收于《刑律》中。其它亦有律例消防条款,例如《仓库律》中规定:“失火延烧,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乘其水火盗贼,以监守自盗论。”近代消防第二部分近代消防《大清律例》有关消防的条款对失火、纵火罪的刑罚更加具体明确,这在当时对火政管理确实起了重要的作用。紫禁城作为明清两代的都城,设立防范火班,内放水缸,名为“太平缸”或“吉祥缸”定期更新,冬季“穿棉衣”取暖,必要时烧炭加热。清朝近代消防清朝1902年,清朝政府在天津成立南段巡警总局后,租界消防队移交由清政府管理,改称南段巡警总局消防队,成为中国第一支现代意义的消防队。与此同时,清朝也出现了一种名为水龙的灭火工具近代消防1911年,北洋政府设立京师警察厅,内设消防处.国民党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和《违警罪法》,都有消防的条款,扩大了刑罚面,加重了罚金和有期徒刑。为了加强城镇防火管理,针对当时煤油、汽油、鞭炮、火柴生产和使用越来越多的情况,各地还制定了一些工业性防火规范。如《青岛市取缔煤油业规则》,《首都警察厅取缔制造花爆业规则》、《上海市公安局火柴营业取缔规则》。中华民国时期1893年7月,消防队扑灭外滩中国通商银行大楼的火灾1916年,上海工部局火政处庆祝成立50周年纪念现代消防第三部分现代消防1957年11月29日,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消防基本法律《消防监督条例》,实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1984年5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