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全校教职员工的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幼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校级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一、奖惩范围:本年度在编在册教职工二、考核奖惩规定:1、学校对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在编在册教职工考核情况纳入学校考核指标中(占考核总指标2%),并作为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2、对在安全和消防安全全年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肯定或奖项的个人或集体可以根据级别再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幅度由校务会讨论而定。3、教职员工、学生在校园内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部门和领导反映情况,或者及时排除的,学校经调查了解、核实后给予奖励。奖励办法:一般隐患每起奖励20---100元,较大隐患每起奖励100---300元,重大隐患每起300---500元。(1)、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领导反映情况,避免火灾发生的;火灾发生后积极保护或抢救生命、国家财产的。(2)、举报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校内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等;在校园里动用明火不向安全办申报的;携带易燃易爆危化物品或不按规定存放的。4、奖惩认定(1)、及时发现或及时排除校园内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办、校级领导认定并给予奖励。(2)、及时发现或及时排除校园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办上报校委会,由校委会认定并给予奖励。5、对在校严重违反安全制度和职责且造成伤害事故的教职工要按照事故追究其责任。三、考核流程:在编在册教职员工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四、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和责任追究1、学校实行以党政主要领导人为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全员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责任部门、责任人职责,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校园不出安全事故。2、根据“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忽视安全工作和发生较大事故或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处理。五、责任追究范围1.因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2.因工作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3.因组织师生大型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较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4.因不按照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造成学校安全责任事故;5.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6.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安全意识薄弱,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7.其它需要追究的责任事故。六、学校安全考核奖励及事故责任追究标准1.无安全责任事故、检查无不合格项,学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安全考核满分。2.四级安全责任事故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履行安全职责,或记录不全,安全管理存在隐患的。第一次发现口头警告提示,当月发现第二次扣安全考核分0.2份。3.三级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生显见伤害但还不需要赴医院处理的,除需及时和家长联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原谅外,扣安全考核分0.6%。4、二级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伤害赴医院处理,造成家长不满的;或造成学校1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需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外,扣出全部安全考核分。5.一级安全责任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师生较严重伤害,需要住院治疗,造成家长强烈不满,对学校造成一定恶劣影响(如取消文明单位、家长投诉、信访等)的;或造成学校10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除扣全部安全考核分,在学校内通报批评;学校视情节轻重酌情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6、重大安全事故因违反以上<责任追究范围>而发生安全突发事故,造成学校重伤、或重度中毒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学校及时向教育局上报;由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罚。受处理人员,当年不得晋升任何专业技术职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