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与相关事故案例分析前三条:总则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建质〔 2024 〕 27 号发布日期: 2024-04-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上海市交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巩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工作部署,针对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以下简称治本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背景(原由)前三条:总则 2. 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逐项纳入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我部将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指导各地及时研判多发隐患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排查,实现“精准拆弹”,做到隐患排查、整改、督办、销号工作闭环管理。 2024 年底前,建成整改措施具体化、效果可视化的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2026 年底前,基本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3. 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水平。逐步建立全国危大工程清单、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和论证结论数据库,实现危大工程管控业务流程标准化,关键环节可视化。强化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专家遴选、专家论证、事中事后检查、信用管理等环节,全流程规范专家履职行为,压实论证责任,提高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从源头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水平。 2025 年底前,建成全国危大工程全量覆盖的全流程信息数据库。主要任务:健全施工安全事前预防机制前三条:总则010203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法律依据、定义、适用范围010203前三条:总则01020304(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01020304管理基础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 )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 )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 )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 )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 )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 ) 有职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