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固废法”解读目录1. 前言2. 解读新亮点3. “ 双罚制”是最大利益相关点4. 红线问题XX 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XX 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01前 言XX 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前 言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先后经历 5 次修改。1995.10.30审议通过1996.4.1施行2004.12.29第一次修订2005.4.1施行2013.6.29第二次修正2015.4.24第三次修正2016.11.7第四次修正2020.4.29第五次修订2020.9.1施行XX 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前 言一、前言新版(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9 章 126 条共 18526 字)旧版( 2016 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6 章 91 条共 11434 字)XX 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02解读新亮点XX 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二、解读新亮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亮点 1XX 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二、解读新亮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增加了跨省转移固废利用的,需报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亮点 2XX 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二、解读新亮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细化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亮点 3XX 市生态环境局 XX 分局二、解读新亮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 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