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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青应急〔2022〕32 号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 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经济发展部,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应急发〔2022〕6 号),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规范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全员建档,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青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规范样式(试行)》(青应急 - 2 - 〔2019〕2 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10 日 - 3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 落实工作规范(试行) 一、范围 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过程。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9 月 1 日实施)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 年 3 月 1 日实施)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2015 年 5 月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2015 年 5 月修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2015 年 7 月修改)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函字〔2021〕88 号) 《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915-2020 2020 年 8 月 9 日实施) 《关于印发<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发(2020)2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鲁安办发〔2021〕50 号) - 4 -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青应急〔2021〕22 号) 《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的意见》(鲁安发〔2021〕9 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应急发〔2022〕6 号) 三、术语和定义 3.1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危险性系数较高、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对生产经营造成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范适用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单位。省对高危行业企业有调整,按照调整后定义执行。 3.2 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 3.3 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3.4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所进行的厂(矿、公司)、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 5 - 3.5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涉及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6 四新教育 与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 3.7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分级 依据企业规模和管理层级设定安全教育层级,通常分为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微型企业因规模小,可以分为一级或两级。培训分级可以不同,学时仍需满足有关法规要求。 四、安全培训实施 4.1 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遵循“计划-执行-检查-提高”的模式,从组织机构、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学时、安全培训经费,培训考核、培训档案管理等方面系统策划和组织实施。 4.2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4.2.1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规章制度。 4.2.2 明确各级人员安全培训工作职责和要求。 4.2.2.1 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 6 - (2)负责组织制定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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