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时间: 2023-06-16 14:35 访问量:显示稿件总访问量各市应急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工作,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3 年 6 月 16 日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提升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从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管理运行工作,以及对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机构(考试点)的指导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指导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各乡镇(街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第四条 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第五条 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培训。企业采取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七条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安全生产培训可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下培训每日不得超过 8 学时,线上培训每日不得超过 10 学时,每日培训总学时不得超过 12 学时。1 学时培训时长不得低于 45 分钟,培训时长 20 分钟以上不足 45 分钟的计0.5 学时,培训时长低于 20 分钟的不计学时。第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第九条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应当自初次领证日期起每年参加再培训并考试合格;考试不合格的,重新参加再培训。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 6 年,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在期...